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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

2015/12/11

据合肥财务公司了解到国家税务对2012年纳税期限安排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23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14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54条以及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1〕45号)等规定,现对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:

月份
申报纳税期限
税种
一月
1.1-1.18
(1.1-1.3元旦假期)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1.1-1.18
(1.1-1.3元旦假期)
企业所得税(季度申报)
 
二月
2.1-2.15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三月
3.1-3.15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四月
4.1-4.18
(4.2-4.4清明节假期)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4.1-4.18
(4.2-4.4清明节假期)
企业所得税(季度申报)
五月
5.1-5.15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1.1-5.31
企业所得税(年度申报)
六月
6.1-6.15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七月
7.1-7.16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7.1-7.16
企业所得税(季度申报)
八月
8.1-8.15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九月
9.1-9.17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十月
10.1-10.24
(10.1-10.7国庆假期)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10.1-10.24
(10.1-10.7国庆假期)
企业所得税(季度申报)
十一月
11.1-11.15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
十二月
12.1-12.17
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月度申报)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